成都睿信泓创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睿信泓创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5民终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睿信泓创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568号2栋19层3号M221,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4MA64NT75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睿信泓创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睿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1)赣0502民初8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睿信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睿信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存在明显错误,** -2- 法予以纠正。关于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2021年3月至6月实际发放给***的工资分别为4,180元5,679元5,740.11元5,679元;而***于2021年3月7日入职,3月8日开始在睿信公司安排的场所上班,2021年3月份实际工作天数为22天,实际发放的月工资4,180元,平均日工资计算为190元(4180/22天),足月工资应为5,700元。2021年4月份和6月份工资亦为5,700元,扣除个人所得税,实际发给***的工资为5,679元。2021年5月份工资包含加班工资在内,扣除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给***的工资为5,740.11元。故认定***的月平均工资应为5,7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700元/月×7个月=39,9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5,700元/月×4个月=22,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700元/月×7.8个月=44,460元,合计107,160元”。一审过程中,睿信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中国银行交易明细、中国银行明细截图、农民工劳动合同为证据。用于证明***2021年份3月份的整月工资应为4,180元,实发4,180元。睿信公司与***签订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工作期限为2021年3月1日起至新余钢铁真空碳酸钾硫及WSA制酸三电安装结束时止,亦可以证明4,180元应当为***2021年3月整月工资。因此计算可得,***的月平均工资为5,319.5元,应当按照月平均工资5,319.5元为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319.5元/月×7个月=37,236.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5,319.5元/月×7.8个月=41,492.1元,合计100,006.6元。 ***辩称,其与睿信公司是于2021年3月8日建立劳动关系的,工资标准是190元/日,3月份工作时间为22天,故而该 -3- 月工资4,180元,其他几月也是按此标准计算,故工资为5,700元左右。 睿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睿信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7,23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1,27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1,492.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经审理查明,***于2021年3月7日,入职睿信公司处工作。睿信公司未为***缴纳工伤保险。2021年3月8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约定睿信公司安排***在新余市新钢厂区,担任普工一职,从2021年3月1日起至新余钢铁真空硫酸钾脱硫及WSA制酸三电安装完成结束时止,为该合同的期限终止时间。2021年5月15日10时16分左右,***在三电安装工地站电缆盘上往二楼传递钢管时不慎踩空摔倒,致右侧背部受伤,经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诊断为右侧第6、7、8肋骨骨折。2021年7月26日,经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2021年8月10日,经新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于2021年8月30日向新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裁决睿信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39,900元;3.裁决睿信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本人工资22,800元;4.裁决睿信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1个月本人工资51,870元;5.裁决睿信公司支付***护理费4,500元;6.裁决睿信公司支付***营养费1,680元;7.裁 -4- 决睿信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410元。2021年9月29日,新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余劳人仲字[2021]第1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与睿信公司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睿信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9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460元,共计人民币107,160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另查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月平均工资为5,7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关于睿信公司、***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问题。睿信公司、***双方对新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余劳人仲字[2021]第164号仲裁裁决书中裁定解除睿信公司、***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关于***的月平均工资数额问题。经查,2021年3月至6月实际发放给***的工资分别为4,180元5,679元5,740.11元5,679元;而***于2021年3月7日入职,3月8日开始在睿信公司安排的场所上班,2021年3月份实际工作天数为22天,实际发放的月工资4,180元,平均日工资计算为190元(4,180元/22天),足月工资应为5,700元。2021年4月份和6月份工资亦为5,700元,扣除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给被告的工资为5,679元。2021年5月份工资包含加班工资在内,扣除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给被告的工资为5,740.11元。故***的月平均工资应为5,700元。一审法院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700元/月×7个月=39,9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5,700元/月×4个月=22,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700元/月×7.8 -5- 个月=44,460元,合计107,160元。综上所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睿信公司与***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睿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9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460元,共计人民币107,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睿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未有新证据提交。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劳动损害赔偿金额计算工资基数应为多少?就该争议焦点,本院评述如下: ***2021年3月份的工资虽为4,180元,但因双方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1年3月8日,***实际入职时间也是2021年3月8日,同时和***之后4、5、6月份的工资均为5,700元左右相对比,可以判断出,***该3月份工资并非其足月工资,故而一审判决将该3月份工资折算成足额工资参与计算***的工资基数,而非按照该3月份实际收入计算,是正确的。睿信公司主张一审判决关于***工资基数计算有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基于***3、4、5、6月份的工资,从而认定***的月平均工资为5,700元,并以此为据,计算***的各项损失,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睿信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 -6- 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都睿信泓创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蒋 欢 审 判 员 何 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