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93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壹加众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中和中胜路67号1层。
法定代表人:魏益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呀买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一段307号。
法定代表人:曾严。
本院在执行成都壹加众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呀买云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壹加众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川0193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成都壹加众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呀买云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2973元,申请执行费3095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工商信息、工商股权信息及证券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呀买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呀买云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四川呀买云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