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4390号
原告:成都壹加众杰广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中胜路67号1层。
法定代表人:魏益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呀买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一段307号。
法定代表人:曾严。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壹加众杰广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呀买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壹加众杰广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成都壹加众杰广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呀买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