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壹加众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壹加众杰广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四川呀买云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93民初329号
原告:成都壹加众杰广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中胜路****。
法定代表人:魏益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文,四川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旭,四川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呀买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曾严。
原告成都壹加众杰广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加众杰公司)与被告四川呀买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呀买云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壹加众杰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9)川0193民初329号民事裁定,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壹加众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文、唐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呀买云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壹加众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服务费168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照总价金额的30%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50400元;3.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8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2018年中国(四川)新春年货购物节德阳馆展馆设计及搭建外包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对设立在成都市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的“德阳馆”进行设计及搭建,展馆项目服务费共计168000元,由被告收到德阳市商务局支付的首笔款项后2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40%,剩余款项于德阳市商务局支付被告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若逾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逾期付款日起,每日加收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视为彻底违约,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已验收展览工程,德阳市商务局早已讲安设项目的工程款支付至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按约支付相应款项,向法院提出诉请。
被告呀买云公司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8日,呀买云公司作为采购人(甲方),与作为供应商(乙方)的壹加众杰公司签订《2018年中国(四川)新春年货购物节德阳馆展馆设计及搭建外包合同》,载明:“第22届中国(四川)新春年货购物节时间2018年1月28日至2月11日,‘德阳馆’设在成都市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展馆面积210平方米”项目进行合作。合同“第三条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约定:“1.于2018年1月18日前完成展馆最终设计,报德阳市商务局批准。2.在2018年1月26日前完成总面积210平方米的展场搭建、空间装饰、灯光音响效果、展板、视频制作及配套设备设施安装、调试、整理、布展及其它准备工作。展场规划设计在风格与样式上应当与年货购物节主题相吻合。第四条本项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一)本项目服务费由以下组成:展馆设计、布展及配套服务共计168000元,本费用不包含税金。(二)服务费支付方式:基于本次新春年货购物节德阳馆的场馆设计搭建是由德阳商务局委托甲方进行,场馆设计搭建总费用也将由德阳市商务局分两次支付给甲方。则甲方给予乙方的支付方式如下:1.甲方在收到德阳市商务局支付首笔款项后的第2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2.甲方在收到德阳市商务局支付的剩余款项后的2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第九条违约责任3.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若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支付,则从逾期之日起,乙方有权加收1%每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偿还应支付所有费用的基础上,额外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2018年1月27日,壹加众杰公司完成“2018中国(四川)新春年货购物节德阳馆展馆工程”施工。呀买云公司确认合同内项目清单内容及后期调整内容已合格并完成验收。
另查明,2018年1月10日,德阳市商务局与呀买云公司签订《德阳市参加2018年中国(四川)新春年货购物节展馆设计、布展及配套服务外包采购合同》,约定呀买云公司提供展馆设计、布展及配套服务,合同总价27298万元。2018年7月30日,德阳市商务局分别向呀买云公司支付了23万元和42980元,合计27298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8年中国(四川)新春年货购物节德阳馆展馆设计及搭建外包合同》、《展览工程制作客户验收单》、《德阳市参加2018年中国(四川)新春年货购物节展馆设计、布展及配套服务外包采购合同》、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回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壹加众杰公司与呀买云公司签订《2018年中国(四川)新春年货购物节德阳馆展馆设计及搭建外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壹加众杰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且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呀买云公司应向壹加众杰公司支付价款,因呀买云公司未按约支付相应的价款,已构成违约,壹加众杰公司有权要求呀买云公司继续履行其付款义务和承担违约金责任,故对壹加众杰公司要求呀买云公司支付服务费16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壹加众杰公司的违约金主张,因壹加众杰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除资金占用损失以外其还存在其他损失,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本院将违约金调整为39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呀买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壹加众杰广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68000元及违约金39000元,共计为207000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壹加众杰广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6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共计6196元,由原告成都壹加众杰广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223元,被告四川呀买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9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杰媚
人民陪审员  林 琼
人民陪审员  唐孝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潘 凯
书 记 员  刘俊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