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303执19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福建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英龙居委会八二一街319号4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5071476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21)闽0303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福建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金额以400000元及相应利息为限。 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本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主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