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14民初11029号
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幸,女,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福建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英龙居委会八二一街****/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
被告:***,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福建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