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14民初11029号 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幸,女,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福建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英龙居委会八二一街****/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 被告:***,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福建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