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05民初18743号
原告:四川长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41号附16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阳路152号12栋2层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长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长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长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