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曲木阿支木、四川永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1478号

原告:曲木阿支木,女,1967年3月4日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四川永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中所镇民强巷43号。

法定代表人:余东阳,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4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原告曲木阿支木与被告四川永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曲木阿支木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木阿支木的撤诉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曲木阿支木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曲木阿支木负担。

审判员  舒建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艺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1478号

原告:曲木阿支木,女,1967年3月4日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四川永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中所镇民强巷43号。

法定代表人:余东阳,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4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原告曲木阿支木与被告四川永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曲木阿支木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木阿支木的撤诉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曲木阿支木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曲木阿支木负担。

审判员  舒建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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