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1478号
原告:曲木阿支木,女,1967年3月4日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四川永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中所镇民强巷43号。
法定代表人:余东阳,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4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原告曲木阿支木与被告四川永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曲木阿支木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木阿支木的撤诉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曲木阿支木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曲木阿支木负担。
审判员 舒建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艺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1478号
原告:曲木阿支木,女,1967年3月4日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四川永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中所镇民强巷43号。
法定代表人:余东阳,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4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原告曲木阿支木与被告四川永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曲木阿支木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木阿支木的撤诉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曲木阿支木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曲木阿支木负担。
审判员 舒建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