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应 诉 通 知 书
(2022)鲁0304民初1402号
张彬:
我院已受理四川昌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张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发送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起诉状副本送达回证上签收,并在注明收到时间后将送达回证退回本院。
二、你单位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答辩状/份,状内应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三、请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于开庭前提交本院。如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一经确定具体人选,即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提交本院。
上述各项所述之文书请寄到(或送到)本院审判庭。
其他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