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文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827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98号6栋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文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东城街道新天地社区文化东路242号新天地小区56幢2**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文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和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2827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新疆文辉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97096.37元。因新疆文辉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已依法受理。 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文辉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57411.24元,并向申请人发放。 2023年6月16日,四***建设工程有限公以双方有业务往来,私下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书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执行权利,申请人自愿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和静县人民法院(2023)新2827执4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达 仁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