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4317号
原告:**建,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子***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凯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青和里南段55号1栋14楼1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9J3796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与被告四川凯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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