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与四川凯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4317号   原告:**建,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子***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凯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青和里南段55号1栋14楼1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9J3796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与被告四川凯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