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执746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C区南北大道聚业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3391325U。
法定代表人:罗建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曾臻,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高,男,汉族,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曾臻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6民初8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749,224.95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资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3月22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3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9,749,224.95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6执74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程鹏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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