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财保99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郭彬,男,汉族,1977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聚业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3391325U。
法定代表人:罗建国,该公司经理。
郭彬诉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郭彬曾于起诉前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渝0107财保553号民事裁定书,对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执3976号执行案款40万元予以冻结,并对郭彬提供的担保物XXX号路虎揽胜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因郭彬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本院已裁定解除对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执3976号执行案款40万元的冻结。郭彬向本院申请解除其就本案保全提供的担保物XXX号路虎揽胜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郭彬名下的车牌号为XXX的路虎揽胜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