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2603号
原告: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聚业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3391325U。
法定代表人:罗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原告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告:**高,男,汉族,1964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曾臻,女,汉族,1988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曾臻合同纠纷一案后,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开庭前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0000元,后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