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6558号
原告: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聚业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3391325U。
法定代表人:罗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5月6日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480元,由原告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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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