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碧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执48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碧,女。 本院在执行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日作出的(2018)渝0107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碧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1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碧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其义务。执行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院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今未能执行到款物。截止2019年5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0355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5298元,应承担执行费295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萍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