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执48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碧,女。
本院在执行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日作出的(2018)渝0107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碧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1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碧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其义务。执行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院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今未能执行到款物。截止2019年5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0355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5298元,应承担执行费295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萍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