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7民初21864号
原告: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聚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韩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