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7民初24247号
原告: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C区聚业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3391325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发,195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告:***,女,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住重庆市秀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发、***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 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