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民初9975号
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心***通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同***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马军营乡白马城惠农专业合作社8号。
法定代表人:**同。
被告:**同,男,196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同***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4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04元,由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