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同***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民初9975号 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心***通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同***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马军营乡白马城惠农专业合作社8号。 法定代表人:**同。 被告:**同,男,196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同***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4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04元,由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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