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执3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心***通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昆山市周市金万能防水工程部,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8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男,1967年2月6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6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周市金万能防水工程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初12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昆山市周市金万能工程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277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27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对被告昆山市周市金万能工程部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送达平台显示为:“邮件退回”,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
二、2022年5月19日、5月20日,2022年7月1日,2022年8月11日,2022年10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90元,已作为本案执行费予以扣缴。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最早冻结期限2022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被执行人***名下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办理有太平百万驾年华B款两全保险(保单编号:0×××8),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扣划,根据扣划回执反馈,该保单为意外险,鉴于具有人身专属性质,本案不宜处置。
3.**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苏E×××**、苏E×××**、苏E×××**号车辆,本院裁定予以查封,期限为2022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13日,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否则解除查封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交付车辆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于2022年9月8日收到通知,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付,本院将该涉嫌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的事实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如扣押到该车辆后,本院将及时对该车辆进行处置。
4.**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信息。
三、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市周市金万能防水工程部、***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昆山市周市金万能防水工程部工商注册地址予以现场调查,经查,未有被执行人实际经营信息。
五、本院依法对位于昆山市×××镇×××村×××号地址予以现场调查,经查,未有被执行人***实际居住信息。
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予以限制高消费。
2022年11月11日,本院微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申请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32770元及利息等,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执行费已执行到位190元,剩余132770元及利息等与本案执行费1865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约谈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初12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刘 欢
审判员 黎 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