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平县**景庆纪念园理事会、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824执恢3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平县**景庆纪念园理事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0508247617834090,住所地武平县城厢镇始通村。
主要负责人:刘永成,该理事会会长。
被执行人: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61783409Q,住所地武平县平川街道沿河东路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增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平县。
申请执行人武平县**景庆纪念园理事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824民初5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增银支付3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395.00元、执行费44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9月10日、11月10日通过全国、全省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人行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有少额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登记信息。
三、2021年9月10日经向武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刘增银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平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刘增银无住房公积金缴交信息。
四、本院已另案查封了以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登记权利人,实际为被执行人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平县××镇××期××#楼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国用(2011)第1916号]。该土地在建的宏大大厦土地面积1187.77㎡,地上建筑物有十一层,因尚未完工,房产部分未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武平县人民政府[2019]75号专题会议纪要关于宏大大厦扫尾工程重启事宜中由湘店镇政府收购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湘店镇的农贸市场,收购总价为400万元,该收购款由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宏大大厦扫尾工程,目前宏大大厦整体工程正有序建设。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结的案件尚有数件,为有利于宏大大厦完工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促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本院暂不对宏大大厦处置,待大厦建设完毕产权登记完成再处置。
五、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刘增银户籍所在地武平县平川街道南门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增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王本案执行标的款300000.00元及利息,暂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已通过短信约谈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提出异议,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__判__长_____刘玉峰
审__判__员_____刘佩福
审__判__员_____邹洪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__
书__记__员_____何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