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824执4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平县 被执行人: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61783409Q,住所地武平县平川街道沿河东路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824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2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款项649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711元,执行费87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武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公积金及工商登记信息等。经查,被执行人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武平县××街道××路××号××层房产(所有权证号:XXXX),面积为2288.31㎡,本院依法进行查封,但该房屋于2010年“九期旧改”时已被拆除,故所查封的房产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无其他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截至2023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有649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4月16日通过短信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处理。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处理。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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