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4民初2953号 申请人:**,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61783409Q,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沿河东路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中的现金,机动车及不动产,保全限额以人民币324000元为限。申请人**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保函(保单号2106804Axxxx,保函号BH2106804A1xxxx)对此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申请人**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4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等值财产予以诉讼保全(以法院网络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所能查询银行账户以及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房产等实时反馈财产为限)。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2140元,由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