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珙荣吸附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824执恢12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沿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17834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珙荣吸附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岩前镇灵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2477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珙荣吸附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本院(2013)武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福建珙荣吸附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项576343.43元及相应的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12月5日通过全国、全省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人行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登记信息。
三、2019年2月27日经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及厂房,其中土地为武国用2010第1408号工业用地使用权,厂房分别为1#厂房(所有权证号201201571)、混配楼(所有权证号201201570)、值班室(所有权证号201201568)、5#厂房(所有权证号201201573)、配电房(所有权证号201201569)、2#厂房(所有权证号201201572)、5#厂房(所有权证号201201574)均已被本院查封,本院于2019年7月2日随机摇号选择并委托福建均恒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龙岩新罗分公司对上述土地及厂房进行评估。本院于2019年2019年10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预缴评估费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预缴评估费,故上述土地及厂房无法进行评估。
四、本院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日,但***在台湾,暂未能实际实施。本案执行标的款576343.43元及利息,暂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已通过书面约谈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提出异议,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