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824执恢45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县。
被执行人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6178340-9,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第16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
立案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之后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平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4执恢4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