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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博建水泥预制件有限公司、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4民初3749号 原告:鹤山市博建水泥预制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里元村委会入地塘(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1TR82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富湾新村金湾路3号之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8E5C34J。 负责人:***。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11号附30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706Y31F。 法定代表人:冉远来。 原告鹤山市博建水泥预制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鹤山市博建水泥预制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鹤山市博建水泥预制件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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