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726民初393号
原告:魏昌见,男,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济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曾林。
被告:四川省亚通公路工程监理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林。
原告魏昌见诉被告四川济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四川省亚通公路工程监理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原告魏昌见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魏昌见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昌见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魏昌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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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