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福建省闽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与福建金湖半岛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29民初150号
原告:福建省闽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新建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福建金湖半岛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梅口乡水际村石谷半岛。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闽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与被告福建金湖半岛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省闽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523元,减半收取为6761.5元,由原告福建省闽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炜
附:裁定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