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25执17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新建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6984149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连城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莲中北路1号莲花花园一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158106534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连城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825执1792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水
审判员 杨 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