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35民初66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前进乡跑马村****。
原告:***补,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前进乡尔姑村****。
原告:王世武,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前进乡跑马村****
原告:***,男,199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住四川省甘洛县前进乡跑马村****/div>
被告:刘明,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越西县人,村民,住,住四川省越西县大菁乡瑞林村****/div>
被告:张灿,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村民,住四,住四川省大英县回马镇化工街**div>
被告:四川天鑫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越西县大瑞镇香村****。
法定代表人:许明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补、王世武、***与被告刘明、张灿、四川天鑫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受理后,因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康纪勇
审 判 员 袁翩翩
人民陪审员 代 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罗 芳
书 记 员 吴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