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远市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远市乐百道村委会东联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25执29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城建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河滨路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连,城建工程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彬,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开远市乐百道村委会东联村民小组(简称东联村小组),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乐百道村委会东联村。
负责人:程永贵,该村民小组组长。
第三人:开远市乐百道康乐乡村旅游现代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康乐旅游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智源南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刘天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城建工程公司与东联村小组、康乐旅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终333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东联村小组应付给城建工程公司工程款6857810.3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自2011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工程款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的85%,计62475元。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依法查封并委托淘宝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对担保人康乐旅游公司提供担保的坐落于开远市昆河公路以东、登记在开国用(2015)第0353号土地证项下、地号为F-(15)-41、面积为1811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经评估进行拍卖,得款8068000元。康乐旅游公司的担保财产已经处置完毕,担保义务已履行。
另查明东联村小组在他案中有执行剩余款166216.12元,本院已裁定予以提取。
本案共执行到8234216.12元,扣除部分执行费4400元,余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经主持城建公司与东联村小组进行协商,东联村提出本案涉工程欠款6857810.37元,从2011年2月21日至2016年9月8日的利息2096048.89元,从2016年9月9日至2018年9月20日的利息为1961491.84元。请求扣除执行给付款外,再及时给付2500000元。东联村小组以没有给付能力,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决定为由不予协商。
经到开远市房屋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东联村小组的房屋、土地登记信息,也未查询到东联村小组在其他公司持有股权的登记信息。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东联村小组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锦伟
审判员  邹为民
审判员  何 俊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李建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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