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环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8990号
原告:***,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林林,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某,女,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林林,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正聚源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两河西三路55号附112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林林,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正聚源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26号百隆广场1幢1单元1803-1804。
法定代表人:侯忍怀。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林林,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雅安市多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西大街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梦婷。
第三人:四川环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2幢10层616号。
法定代表人:邓梦寒。
第三人:四川志成兴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福集镇大田街。
法定代表人:先平。
原告***诉被告**、巨某、国正聚源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国正聚源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雅安市多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环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志成兴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游廷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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