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甘肃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3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定宁镇曙光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监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10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3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作出的(2019)甘03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585.55元、冻结被执行人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26284.45元。2020年3月24日本院将所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826870元(其中案件款3786604元,申请执行费40266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甘03执3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万建军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