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古浪县曙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民终7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申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元,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涛,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吉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生,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生,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浪县曙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有生,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古浪县曙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3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3民初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085.9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8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文轩
审判员  马巧玲
审判员  李元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