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02民初1244号
原告:甘肃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古浪县定宁镇曙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众***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住武威市。
被告: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甘肃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