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闽0102民初1947号
原告:福建省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君竹路83号(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154425909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州市鼓楼区。
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福建省凯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将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福飞路泉塘新村3座208单元的房产及附属间腾空并返还原告;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的房产系由原告福建省凯特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现该套房产及附属间长期由被告违法侵占并使用,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也曾多次要求被告将前述房产及附属间返还原告,但被告置之不理,始终未予返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应于2020年3月20日前腾空原告福建省凯特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附属间房产(产权证号:R字第××,产权证面积:44.8平方米及配套附属间),并返还交付予原告福建省凯特科技有限公司。
二、原告福建省凯特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3月20日前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120000元。(汇款账号:62×××17,户名:***,开户行:兴业银行大儒世家社区点)被告***收取款项后,应向原告福建省凯特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相应金额的收据。
三、被告***确保在交付上述房产时,交付前水费、电费、水电公摊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否则,原告福建省凯特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结清所有未结款项。
本案诉讼费15600元,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