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炜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石棉县水利局、鑫炜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民初1085号之五
解除保全申请人:石棉县水利局,机构地址石棉县第二办公区。
负责人:张建刚,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辉,四川佳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尹梅,四川佳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鑫炜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金盾公寓6号楼1-14-6号。
法定代表人:柯利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根,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棉县水利局与被告鑫炜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川1824民初108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对鑫炜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工行宜宾江安支行账号为2314××××5747中的2320000元予以冻结,后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川1824民初1085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解除对鑫炜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工行宜宾江安支行账号为2314××××5747中1000000元的冻结,尚余冻结款项为1320000元。2021年9月29日,申请人石棉县水利局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鑫炜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与石棉县水利局已达成调解协议,鑫炜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了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石棉县水利局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鑫炜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工行宜宾江安支行账号为2314××××5747的账户金额为13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丁 岚
审 判 员  冯 欢
人民陪审员  陈利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周霞君
书 记 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