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大尚诚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祁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南大尚诚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1110号之一
原告南京祁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祁容公司”)与被告江苏南大尚诚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尚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延丽独任审理。诉讼过程中,南大尚诚公司提起反诉。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反诉原告南大尚诚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反诉原告南大尚诚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江苏南大尚诚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南京祁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7725.28元,减半收取3862.64元,由反诉原告江苏南大尚诚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延丽 人民陪审员  梅金燕 人民陪审员  许雪英
书 记 员  王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