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民终4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祁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152号赛虹数字科技文化产业园01栋6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空云,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大尚诚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鼓楼街道汉口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袁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峰,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祁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祁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南大尚诚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尚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祁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已支付工程款金额已超过决算款项,系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此认定没有合同与法律依据。上诉人在一审中对被上诉人与案外人苏州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之间工程结算报告不予认可,并向法庭书面请求对涉案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上诉人认为此结算报告与上诉人无关,充其量是被上诉人与案外人之间的结算,其结算报告的依据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约定相差较大。2.一审法院未准予上诉人对涉案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剥夺上诉人申请鉴定的诉权。
南大尚诚公司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本案合同结算价为1236657.81元,而不是上诉人认为的1597896.56元预算价。双方合同《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布展空间布展及装修协
议书》约定最终决算价应当依据审计结果确定。2.一审法院不予准许上诉人对案涉工程造价申请鉴定的决定正确。双方已明确约定决算依照审计结果确定,且签订合同时上诉人也明知建设单位为政府有关部门,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其应当知道该审计为第三方结论如行政审计或财政评审。3.苏州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委托苏州泛亚万隆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经就案涉展厅装饰、安装工程作出工程结算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已无必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案涉工程造价。该报告形成期间上诉人积极参与配合审价并提供相关审价材料,审价程序也合规合法,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然而,在审价报告出具后,上诉人对造价报告中有关下浮率、赶工费、文案设计费、排版设计费或全部工作内容的量或价与预算不符为由欲否定决算依审计的合同约定无依据。
南京祁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南大尚诚公司支付工程款256745元;2.请求法院判令南大尚诚公司支付违约金479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华大学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智能化工程,建设单位为苏州科技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南大尚诚公司,工程内容为清华大学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展厅装修、水电安装、智能化工程。
2017年4月12日,南大尚诚公司(甲方)与南京祁容公司(乙方)签订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布展空间布展及装修协议书,约定:项目内容详见装修及布展预算书,项目周期为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30日,项目总价为1597896.56元。项目款支付为,(1)协议一经签订,甲方即付乙方合同款的30%,即人民币479369元整;(2)2017年4月25日前,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款的20%,即人民币319579元整;(3)工程全部结束,验收合格支付乙方合同款的20%,即人民币319579元整;(4)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供竣工资料,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资料后2个月内完成针对乙方工程项目的审计,审计结束后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至决算额的95%;(5)本工程保修期为1年,自验收之日起1年无质量问题,支付乙方剩余5%的质保金;(6)甲方支付给乙方各项工程款的同时,乙方应提供给甲方同等金额的11%增值税发票。乙方未能按时竣工,按照合同额的0.3%支付甲方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各项责任及损失。甲方应按协议约定付款,如未按时付款,甲方按合同额的0.3%支付乙方违约金;如超过5天未付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项目实施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由甲方负责开具变更令,通知实施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经甲方工作人员签字认可后,在尾款中一并结算。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自验收之日起,如因乙方质量问题造成的维修,其费用由乙方负责。合同另对项目质量及验收、安全生产和防火作出约定。合同附件1为施工图、附件2为装修及布展预算书,预算书中文案设计费报价为78000元、排版设计费报价为42000元、赶工费报价5万元。嗣后,南京祁容公司完成施工,南京祁容公司与南大尚诚公司签订竣工验收单。
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苏州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委托苏州泛亚万隆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清华大学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智能化工程的结算造价咨询的审核工作。苏州泛亚万隆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分别为展厅装饰金额1121798.25元、智能化金额1188642.66元、展厅安装114859.56元。
另外,南大尚诚公司(甲方)与南京祁容公司(乙方)另行签订一份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装饰布展施工合同,项目总价56425.74元。一审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该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付款完毕,也不包含在涉案工程审计价款内。
一审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南大尚诚公司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展厅装修和水电安装部分未经建设单位同意而分包给南京祁容公司,南大尚诚公司自行完成该工程中的智能化工程施工。2017年4月12日签订的合同中项目总价1597896.56元是预算价格,南大尚诚公司共向南京祁容公司支付工程款1474953.02元,其中支付2017年4月12日合同对应工程款金额为1418527.28元、支付装饰布展施工合同对应工程款金额为56425.74元。
一审庭审中,关于涉案工程的审计问题,南京祁容公司认为:装修工程竣工后,南京祁容公司向南大尚诚公司提供了全部完整的资料,但是南大尚诚公司未就涉案工程进行审计。苏州泛亚万隆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涉及南京祁容公司施工内容的部分为展厅装饰金额1121798.25元和展厅安装114859.56元两项,内容上也包含了南京祁容公司施工的增项部分,但是不认可该审计金额,理由是单价低于南京祁容公司报价、金额中没有包含设计费和赶工费。南京祁容公司主张的诉请金额256745元是以合同总价款1597896.56元+增项工程价款77376元-南大尚诚公司已付工程款1418527.28元计算得出,该金额中已包含5%质保金。南大尚诚公司认为:双方约定是由南大尚诚公司进行审计,南大尚诚公司认为该审计应当特指发包方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审计,南京祁容公司对该事项是明知的。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已经交付使用,经过审计,南京祁容公司相应工程量审计金额共计1236657.81元。南京祁容公司没有采取赶工措施,不存在赶工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南大尚诚公司在未经建设单位苏州科技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的清华大学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智能化工程中展厅装修和水电安装部分工程分包给南京祁容公司,现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双方签订的布展空间布展及装修协议书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供竣工资料,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资料后2个月内完成针对乙方工程项目的审计,审计结束后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至决算额的95%;本工程保修期为1年,自验收之日起1年无质量问题,支付乙方剩余5%的质保金”。该工程经苏州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委托苏州泛亚万隆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分别为展厅装饰金额1121798.25元、智能化金额1188642.66元、展厅安装114859.56元。双方于庭审中确认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中展厅装饰和展厅安装是对南京祁容公司施工部分的审计内容且包含了增项部分,审计金额合计1236657.81元,南京祁容公司对该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所涉其施工内容的工程量并未提出异议,仅是认为单价低于其报价金额且未包含设计费和赶工费。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以审计金额决算,现经审计,南京祁容公司施工部分审计金额合计1236657.81元,南大尚诚公司就涉案工程已支付南京祁容公司工程款1418527.28元,即使按照南京祁容公司观点认为需要考虑设计费和赶工费,南京祁容公司在预算中就文案设计费报价为78000元、排版设计费报价为42000元、赶工费报价5万元,即使考虑上述报价费用后,南大尚诚公司的已支付工程款金额也已超过决算款项。南京祁容公司于一审庭审中明确合同中项目总价1597896.56元是预算价格,且对增项部分主张的工程价款77376元未举证证明,现南京祁容公司以合同总价款1597896.56元+增项工程价款77376元-南大尚诚公司已付工程款1418527.28元主张支付工程款256745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南大尚诚公司认为超付工程款事项,南大尚诚公司在本案中撤回反诉请求,故本案中不再理涉,双方可另行依法处理。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南京祁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24元,由南京祁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布展空间布展及装修协议书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供竣工资料,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资料后2个月内完成针对乙方工程项目的审计,审计结束后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至决算额的95%;本工程保修期为1年,自验收之日起1年无质量问题,支付乙方剩余5%的质保金”。涉案工程经苏州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委托苏州泛亚万隆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根据该报告书能够确定涉案工程款。一审法院据此确定涉案工程款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南京祁容公司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中对涉案工程量或工程款的计算存在错误,一审法院未准许南京祁容公司造价鉴定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涉案工程款数额及南大尚诚公司已付工程款数额无误,本院亦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南京祁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24元,由南京祁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恩乾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杨 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闻 艺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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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