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民初600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36年11月3日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屏县亚房子建筑有限公司十九处,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亚花寨。
负责人:***,职务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锦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石屏县亚房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异龙镇龙泉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屏县亚房子建筑有限公司十九处,以及第三人石屏县亚房子建筑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因病去世。经本院征询意见,原告***的继承人向本院作出申明表示:放弃继承其遗产和承继其诉讼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在诉讼中死亡,其继承人均表示放弃承继其诉讼权利,依法本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992元、保全费5000元,不予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