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1执20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汉阴县江山商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鼎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汉阴县江山商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鼎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3月0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鼎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鼎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 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