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572号
原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崔锦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粉粉,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中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1984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36760.4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6760.41元的其他财产。
现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丹彤
打印:付一飞校对:付一飞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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