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港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财保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秦港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双维,男,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陕西秦港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陕0113民初196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0000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金额总和以370000元为上限。现陕西秦港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秦港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机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保全人中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70000元的冻结或价值370000元其他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扣押措施。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彤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