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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洪流、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民辖终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流,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工商学院行政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上诉人洪流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96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洪流上诉称: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杭州市西湖区,本案应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能确定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仍应以其登记地为准,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登记地在义乌市,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肖闻
审判员***
审判员潘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