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港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9680号
原告:陕西秦港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双维,男,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港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港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68元,减半收取计348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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