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风景佳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机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园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4086号
原告陕西风景佳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瞿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依依,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园发展中心,住所地西安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风景佳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园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风景佳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74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