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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新0104行初178号
原告: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骆圣武,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昱,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凯,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女,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科科员,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溶砚,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科科长,住乌鲁木齐市。
第三人: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田俊,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宏均,新疆越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5元。
审 判 长  孙津艳
人民陪审员  陶秀琴
人民陪审员  孙爱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婷
速 录 员  罗锦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