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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2479号之一
原告:***,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天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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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陈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