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钟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钟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江苏钟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瑞墨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鑫中盛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1533号
申请人:昆山市鑫中盛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1325号光华时代广场2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203HEC0E。
法定代表人:仇玉兴,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卫,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月星,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钟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固城街道人民南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62888574R。
法定代表人:张海云,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昆山市鑫中盛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钟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钟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瑞墨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钟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保单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钟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000000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500000元,超过部分被告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鲍丽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