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福州云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泰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1民初1476号
申请人:福州云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久策大厦A座14层A03室。
法定代表人:向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勇明、黄长清,福建晓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泰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豪信息大厦A座四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俊,总经理。
申请人福州云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泰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州云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泰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652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为申请人福州云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州云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泰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65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剑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丽安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